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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砍伤人 依法认定抢劫罪

2018-02-09 A- A+

   半夜入户盗窃,因紧张误以为被发现,竟去捂被害人的嘴巴,并用刀砍伤被害人,结果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近日,莆田市秀屿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黄某抢劫一案。

  2015年11月2日凌晨4时左右,黄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经过莆田市湄洲镇被害人杜某家时,将摩托车停在围墙边上,踩着车子翻越围墙进入杜某家的院子,然后从一楼一个没有上锁的窗户爬进屋内欲盗窃财物。杜某当时并不在家,房子三楼租给李某等人居住。黄某进屋后从一楼开始翻找财物,在经过厨房时,拿了一把菜刀捏在手上。

  在一楼和二楼,黄某并没有发现什么值得偷的东西。随后,黄某摸进了三楼的一个房间,当时被害人李某正在熟睡。李某在睡梦中翻了一个身,让正在床头柜内翻找财物的黄某惊出一身冷汗。黄某误以为李某已经醒过来,发现了自己,马上用手去捂住李某的嘴巴,并威胁李某:“不要吵!”

  李某被惊醒后,本能地挣扎反抗。黄某就使用随身携带的菜刀砍向李某头部、手臂等部位。黄某奋起反抗,俩人扭打到三楼大厅。搏斗中,李某大声呼救,叫醒了家人,黄某被李某及其家人林某、戴某等制服。

  莆田市湄洲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将黄某抓获,并扣押作案工具菜刀一把。经鉴定,李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法院判决:

  入室盗窃伤人构成抢劫罪

  庭审中,黄某辩称其入户只是进行盗窃,构成的是盗窃罪而不是抢劫罪。其辩护人辩称黄某的行为构成普通转化型抢劫,而不是入户抢劫,并提交了黄某所在村委会出具的黄某平时表现良好的证明书及户主杜某出具的谅解书。

  经审理,法院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已经着手实施抢劫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普通抢劫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入户抢劫属加重型抢劫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中,黄某入户盗窃,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砍伤,依法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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