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关于刑事赔偿的条件。被宣判无罪的人要申请国家赔偿,前提须满足其合法权益遭受刑事司法机关的侵犯,包括人身权、财产权;
第二,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这其中,与国家赔偿有关的主要为人身自由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未被拘留、逮捕,表明其人身自由权未受侵犯,但如果其身体受到伤害或者死亡,最终法院宣判当事人无罪,当事人或其家属当然可以就此部分的损失主张国家赔偿;2010年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也即刑事司法机关的行为导致当事人或其家属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可以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关于财产权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8条规定,办案机关行使职权导致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包括: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四,国家赔偿免责情形。我国《国家赔偿法》也规定了部分国家赔偿免责事由,见下文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即,如果是因当事人自身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导致受害人损失的,国家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由行为人承担。
综上,即使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未被羁押,最终也被法院宣判无罪,其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要根据其所遭受的损失,是否存在国家赔偿免责事由等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