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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斗中误伤第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018-05-27 A- A+
   【案情】2015年6月7日,肖某与谭某发生争执,肖某便用砖头砸向谭某的头部。砖头碎片飞溅到路人索某右眼。经鉴定,索某因碎片划伤致残,构成重伤。

  【分歧】肖某致使索某重伤的定性。有观点认为,行为不构罪,没有预料到的意外事件,主观上实施侵害人打击的对象不是索某,无法预见性的情况发生,属于意外事件。有观点认为,该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首先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存在打击他人的行为,明知有可能存在波及他人受伤的情况,放任这种情况发生。有后果的产生,属于既遂,不属于未遂。虽然打击对象是由一个变成二个,但是不可否定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关联性,行为虽然不属于直接故意,但是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评析】笔者认为最后一种意见较为赞成。从主观上来看,存在打击这样一个行为,对象的扩大化,致使在认定上人们存在分歧。受侵害者有二个,一个是直接故意,一个是疏忽大意。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待客观事物有认知,对可能出现的情况,有判断,有定性,打击行为对象扩大并不是出乎行为人意料外的后果。有观点认为,不属于故意犯罪的既遂,属于意外事件,引用书本上的解释,意外事件具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但是对照事实都不属于,因此,笔者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这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用于探讨分析,不作为实际判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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