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应当立案。
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都不能认定为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犯罪客体:
赌博是一种用斗牌、掷骰子、打麻将、老虎机等形式,靠运气和侥幸用钱财做注比输赢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气。
犯罪主观方面:
应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一贯参加赌博,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消遣、娱乐。
应区分赌博与群众娱乐的区别,群众娱乐多是家庭成员、亲朋好友间进行,“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指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
立案标准:
赌博案,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与赌博有关的另外一个罪名“开设赌场罪”在随后的文章中会为大家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