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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寻衅滋事与敲诈勒索

2017-02-07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寻衅滋事与敲诈勒索这两种罪因为有一些共同的犯罪特征,所以有时会让人难以确定罪名。那么农权法律网就为大家推荐“本案是寻衅滋事还是敲诈勒索”一文,帮您识别区分这两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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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 均:本案是寻衅滋事还是敲诈勒索

  【案情】:

  2009年1月至2009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徐某、杜某等人纠集一起,为了能在当地“混得走”、“在兄弟伙面前说得起话”,在北碚区童家溪镇三溪口地区,向该地区的几家网吧管理人员、经营者索取“保护费”,若经营者不从,便对网吧的服务员殴打和拔掉电源干扰上网人员正常上网,以此来显示自己的“能力”和“胆量”,短短的几个月以来,徐昆等人多次向三家网吧索取150元、200元、300元、1500元等不同金额的现金共计3000余元,并强迫一经营者为其办理五张免费上网卡共其手下的人长期使用。

  【分歧】

  对于此案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是因为徐某等人对“网吧”经营者威胁耍狠,并索要钱财,最终取得人民币3000余元,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应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理由如下:徐某等人从网吧经营者处强行索取人民币3000余元,其主观目的一是为了钱财,二是自恃在当地有一定的势力,代“兄弟们”出头,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胆量”,并且由于长期在当地网吧惹事,严重影响了网吧的正常秩序,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的同时,也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条件,应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

  笔者认为, 寻衅滋事与敲诈勒索罪在一般情况下是容易区分的,但是,以强拿硬要为表现形式的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又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从而带来认定上的某种混淆。准确区别行为人的行为是寻衅滋事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敲诈勒索罪,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加以威胁,迫使其限期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目的与动机较为复杂,有的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寻衅滋事开心取乐,有的是为了逞强、耍威风。因此,我们不难看出,查清了主观目的和动机,这两个罪名是不难认定的。就本案而言,徐某一伙的目的就是为了逞强、耍威风,以此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胆量”,获得一种精神的刺激。

  二是从行为人侵犯的对象上: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一般指向明确的被害对象,往往通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迫不得以给付钱财,手段主要有以对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声誉、财物相威胁;以揭发、张扬被害人的隐私或弱点等等。而寻衅滋事罪不同于敲诈勒索罪,其行为人一般有着明确的犯罪目的,即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寻求个人精神上的满足,其予头指向决不局限于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也不局限于某个特定的对象,只要可以满足其变态的心理,任何人及任何人的财物都可能成为其侵害的对象。因此侵害对象的确定性成为区分两罪的重要标志之一。本案中徐某等人先是向网吧管理员索要财物无果后,又向网吧老板索取,该网吧不行,又向其他网吧的人索要,其侵害的对象是具有随意性。

  三是从行为人侵犯的客体上:两罪名侵犯的客体都包含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但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比敲诈勒索罪多了一个,即社会公共秩序。敲诈勒索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一种手段,所以我国《刑法》将敲诈勒索罪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中;而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为满足变态心理、逞强、耍威风,追求精神刺激、证明“能力”和“胆量”,还是以无中生有、揭发隐私等手段“强拿硬要”,是区分两罪的又一标准。结合本案来说,这一区分标准又是一个起决定意义的标准,因为提到“硬拿硬要”,就涉及到三个罪名,即“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这里暂时不论“抢劫罪”,而后两罪名在本案中可以从主观方面和侵犯的客体加以区分,本案的主观方面是清楚的,即就是为了逞强、耍威风,证明自己有“能力”。同时,本案单从徐昆等人在网吧对网吧的服务员殴打和拔掉电源干扰上网人员正常上网,严重影响了网吧正常经营秩序,所以,足以认定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那么,本案的定性,笔者认为应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更为恰当。

  (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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