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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假币引发的敲诈勒索

2017-02-08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案件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专业的判断。通过以下一个典型的案例,让您可以更深刻的认识到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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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万林 :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情介绍:

  2007年6月3日,焦某某(女)到张某(女)的水果摊买水果,付帐离去后,张某发现所收焦某某的50元人民币是假币,遂同其姐夫找到了焦某某要求退还50元假币。双方因假币的来源发生争执,进而相互厮打,直至焦某某的丈夫退换了50元假币为止。6月4日,焦某某夫妇找到卖山野菜的武某,称50元假币是购买山野菜时武某找给的,武即返还了50元人民币给焦某某。焦某某回家后感觉身体不适,便到该县人民医院诊断治疗。医院病历记载焦某某无外伤,有精神病史,考虑为精神分裂症。其丈夫便将此事告知焦某某的哥哥焦某,即本案的三被告人之一。6月5日,被告人焦某约上和其一起干活的刘玉某(本案的被告人之一)找到张某,以其妹妹被打伤为由,要求为其妹妹看病。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焦某让薛某帮忙,薛某又找来某市的社会闲散人员李某、刘明某(本案的又一被告人)等五人帮忙。以李某为首与三被告人等人以给焦某某到上海、北京看病为由,到卖山野菜的武某、卖水果的张某处,分别索要人民币2万元、10万元,并以砸摊为要挟。后经讨价还价,卖山野菜的武某三人给了人民币3000元,其中李某得款2000元,焦某得款1000元。之后,薛某又向被告人焦某要走300元,焦某还了被告人刘玉某100元,给了其妹妹焦某某200元。水果摊的张某托人找该市的社会人员从中协调,最终也给了李某等人3000元人民币。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6月7日,被告人焦某、刘玉某、刘明某被抓获,其他人在逃。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不在案,李某和薛某等人先后向水果摊主张某、山野菜摊主武某等人采用威胁、恐吓手段索钱构成敲诈勒索罪,而被告人焦某为其妹妹讨要医药费是人之常情,被告人刘玉某、刘明某只是跟来跑了跑腿,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也没有实施暴力威胁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

  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被告人焦某、刘玉某、刘明某明知李某的行为目的而参与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被告人焦某拿到1000元现金后,其主要目的并不是将钱积极用于给其妹妹看病,而是据为己有。被告人焦某、刘玉某、刘明某与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系从犯。

  裁判结果:

  崇礼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刘玉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刘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一年;作案工具,蒙H34528红色桑塔纳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法官点评:

  被告人焦某因其妹妹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纠纷,在和被告人刘玉某为其妹妹讨要医药费无果的情况下,让薛某帮忙。在薛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李某等人以为焦某某讨要医药费为由,敲诈武某、张某等人时,被告人焦某、刘玉某、刘明某是知道李某、薛某等人的行为目的。三被告人客观方面实施了与李某、薛某等人一起到水果摊、山野菜摊参与威胁张某、武某等人这一事实,虽然三被告人没有积极主动参与敲诈他人财物,但其与李某、薛某等人一同找被害人索要财物,经过讨价还价分别向被害人索要了现金人民币300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在精神上对被害人构成了威胁。主观方面三被告人也在追求这样的结果。被告人焦某拿到1000元现金后,其主要目的并不是将钱主要用于给其妹妹看病。由此可见,三被告人主观方面不是为焦某某看病,而是非法占有。客观方面采用威胁的方法进行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以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鉴于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能坦白交待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从宽量刑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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