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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违代替拆迁属违法行为

2017-07-31 A- A+

  在房屋征收拆迁中,有这样一种奇怪的现象,房屋征收拆迁和违法建筑会比较经常地出现在一起。哪里开始进行房屋拆迁哪里就开始查处违章建筑。今天,农权法律网小编就为您解析一下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呢?其实,拆违代拆迁,是违法拆迁的一种形式。是拆迁单位为降低补偿成本,利用拆迁中自己较为强势的优势,降低被拆迁人的心理价位,逼迫拆迁人接受低廉补偿标准的非法伎俩之一。这无疑是侵害被拆迁人补偿利益的非法行为。

拆迁违法

  那么,当我们面临不法侵害,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当行政机关认定当事人房屋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后,当事人有权在2个月提起复议,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或者在3个月内以作出拆违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审查拆违决定是否合法,判断拆违是否可以成为强制拆除的依据。

  其次,即使拆违决定合法,行政机关强拆前,也必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作为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仍可以在2个月内提起复议或者3个月内提行政诉讼。这时,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则主要围绕强制执行决定的定性及决定的作出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如责成、催告等进行。

  最后,强制拆除行为本身具有可诉性,亦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即使对拆违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本身合法有效,也可能存在实施主体不适格,执行对象错误,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没有采取适当的动产登记、封存、保管等措施,造成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合法财产损失,以及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或者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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