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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究竟用哪一年的?

2017-09-10 A- A+
征地拆迁补偿

征地拆迁补偿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大致可以分为征地的补偿标准和拆迁的补偿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每2到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调整一次。因而,在征收土地过程中,至多能够使用前三年的标准,如2014年1月征收土地,则只能使用2011年1月以后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属于抽象的行政行为,不具有直接的可诉性,也就是说不能直接起诉补偿标准,但是,可以在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时附带审查补偿标准的合法性问题。 拆迁的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所谓市场价格,既不能选择交易商品房的最低价,也不能选择交易商品房的最高价,应当以平均价格,保障被拆迁人能够在附近购买到同等质量和居住面积的房屋为宜。市场价格也是一个时间概念。商品房交易市场瞬息万变,不能够用昨天甚至去年的交易价格来征收今天的土地。《条例》规定是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也就是被拆迁人看到房屋征收公告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中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也要按照上面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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