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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内可以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吗?

2017-09-12 A- A+

  在土地征收中,村民与政府签订的有土地承包合同,那么,在承包期内土地被征用了,土地征收补偿还会有吗?下面就用一个例子带大家了解。

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4条第2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原告王某一家虽曾属于被告甲村的村民,但因其一家已于2001年4月3日迁往b区c镇乙村居住,户口也转为了非农户口,故已经丧失作为农业人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甲村一组依法收回王某一家承包的土地是合理的。因此,甲村五组、甲村村委会无需支付王某一家补偿款。

  本案的关键是王某在承包期内身份发生变更,还能否获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认为王某全家转为非农户口就不具备土地承包人主体资格,这是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的,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定王某具有土地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并判决被告支付其相应的补偿款,显然是正确的。

  2006年国务院的有关通知指出,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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