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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道的征地补偿该咋分

2017-09-15 A- A+

  案情:

  李大、李二系同胞兄弟,居住某城中村。1998年9月,他们共同使用的老宅基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其母名下。1999年8月兄弟分家,分家协议对双方宅基使用面积进行了划分,并及时申请变更宅基证。但由于当地土管部门要求全村统一办理,故直到2013年仍未办成。李家宅基一侧,有一供李家和另外两家邻居共同使用的历史遗留的通道(胡同)。这一条通向街口的通道(向里是死胡同),李大及另外两家邻居共同使用整条通道,李二的院门靠近街口,只走通道外段。2013年该村拆迁改造,对征用通道土地补偿款,拆迁方按照李大、李二为一股和另外两户邻居各占三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割,李大、李二共应得通道补偿款292275元。对于通道外段共用部分,李氏兄弟无争议。但对于通道里段李大门前和房后,由李大家分得的补偿款十万余元,李二也要求平分,但李大主张独享,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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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

  关于双方争议的补偿款十万余元应如何分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平均分配。理由是:本案所涉争议通道(里段)属于李家部分,系其父母遗留下来的财产;分家时对归属没有约定;李二对通道里段有时也使用,比如到邻居家串门。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使用情况分配补偿款,即:外段共用部分补偿款平均分配;里段系李大必须使用部分(必要通道),而非李二必须使用部分,其补偿款应由李大独享,李二不应参与分配。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第一、以遗产为由要求平均分配,于法无据。争议通道不是遗产。根据《宪法》第十条,《物权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个人只能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使用权,并且任何时候、任何个人,都不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指处分权)。另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争议通道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遗产不包括“土地”)。因此,以父母遗产为由,要求平均分配,于法无据。

  第二、以争议通道分家时未约定归属为由要求平均分配,也是站不住脚的。通道里段的11.79米是李大的必要通道,是附随于紧挨的李大的宅基和房屋的,无论宅基和房屋的购买和转让都必须附带通道,否则便不能行使出行权。这是最普通的常识。争议通道位于李大门前和房后,它和李大宅基使用权是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于这样一个常识性问题,分家时虽无约定,也不会影响其归属。况且,99年分家时,李氏兄弟已对两家宅院明确确定了边界,即使再办理宅基证,也不会再挪动边界,将争议通道部分划归李二。所以,以无约定为由,认定为“共有”并进行平分,是违背常识,毫无道理的。

  第三、征地补偿,实质是对被征地户丧失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补偿。由上所述,个人对土地均无所有权,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通道补偿款的性质,是对使用人丧失使用权的合法补偿。谁丧失使用权补偿谁;谁丧失的多就应补偿多些,谁丧失的少就应补偿少些。对于通道“使用权”来说,只能取其狭义,即:不可不用,每日必用,是必经(要)通道。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精神的,而不能作扩张解释。如果扩张解释,很多人都可以说串门、找借东西走过该通道,是自己的必要通道。如此,“必要通道”的内涵和外延将无法确定。争议通道被征用后,李大完全丧失了对该争议通道的使用权,而李二的院门靠近街口,通道里段(争议通道)非李二的必经通道,因此,争议通道被征用后,李二并未丧失法律意义上的使用权,不应得到补偿,不应主张与李大平分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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