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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审理中的问题

2017-09-17 A- A+

  随着城乡统筹的持续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脚步不断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在征地引发的诸类纠纷中,征地补偿款分配因直接关系到终极的金钱利益分配,为利害关系人所看重。我院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诸多问题,需加以特别关注。

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

  一、法律规定的缺失。目前,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两部法律主要涉及土地行政管理,对征地补偿款分配鲜有涉猎。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需要明确征地补偿款的性质(是对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还是对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若是二者兼有其间的补偿比例如何确定),分配的条件(以是否取得承包地为补偿条件还是以是否具有所在集体组织成员权为条件,或如此类)、分配方式(以承包户为分配单位或以个人为分配单位等)等等。但因法律规定的缺失造成司法实践需要大量依赖各类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而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缺乏稳定性、统一性和权威性,且处理纠纷也显得不够全面。

  二、法律规定与村民自治冲突协调机制的缺失。法律规定强调宏观统一性和权力均衡性,但村民自治条例往往产生于特定的村民群落之间,在各自固有的传统模式影响下体现着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异,不同村社间关于征地补偿款分配的规定更是形形色色。在出现法律规定与村民约定俗称的相关决议存在矛盾时,该如何取舍与平衡,笔者认为需要在两者之间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建议整合司法、行政、村民代表等各方力量形成特定机制,加大对二者冲突的调处工作力度,以有效缓和群众对司法的抵触情绪。

  三、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缺失。依据农村男娶女嫁传统,女方户籍往往随着出嫁而迁入男方所在村社,在其嫁入地权益未得到确认时,原户籍地的相关利益是否可以得到有效保护,从法理角度来说,这个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在实践中因出嫁迁户导致的权利受损纠纷往往占据着较大份额。农女嫁出后,若其户籍并未迁出,其新生子女是否可以随女方落户出嫁地,并且取得相应的集体权益,现有户籍模式并没有障碍,但因涉及征地补偿款分配等权益,这一问题实践中存有较大争议。第二轮土地发包后的新出生人员,因未取得承包地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更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问题。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往往涉及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因此亟待解决。

  四、预防引发群体事件机制的缺失。起诉要求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少量个体,触碰的往往是已经获取相关利益的多数群体,当意识到原有的利益结构可能被打破,多数群体往往凭借集体的力量去捍卫既得的利益。对这类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发群体事件。因出于对维稳工作的考虑,此类案件的审理往往对法官造成较大精神压力,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应当建立整合各方力量的预防此类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机制。

  五、有效调解此类案件方法措施的缺失。此类纠纷的原被告一方是村民个人,一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通常情况下,社长往往以负责人身份参加诉讼。作为社长其本人对集体利益分配没有定夺权,同时因担负集体利益“守护者”的使命,也难以在利益博弈中作出让步。即使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个案有调解意向,因担心旧有的分配模式因网开一面被打破后,会有其他人以此为由要求调整分配方案,也绝不肯轻易让步而导致后患。而原告方因在各种方式维权不能后选择了诉讼,已然站在了该村社大多数人的对立面,加之他们对法律维权寄予过多期望,也难以作出实质让步,最终导致案件难以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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