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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天门市一级公路征地补偿

2017-10-18 A- A+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国家部门对于我们的一些公共设施建设也越来越看重,对于很多地区国家政府部门都兴修公路,铁路等,但对于修路所占用到人们的土地的时候,国家部门就会对其进行相应的征收,下面农权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湖北省天门市一级公路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

  湖北省天门市一级公路征地补偿

  一级公路征地补偿

  近日,接到投诉称,湖北省天门市在修建天仙(天门市到仙桃市)一级公路时,曾征用沿线32个行政村的集体土地,但是补偿标准却出现了每亩3000元、5000元、9900元、10050元等多个版本,补偿总额也出现了5个不同版本,被征地农民倍感困惑。

  公开资料显示:天仙一级公路是湖北省“十五”交通重点建设项目之一,公路全长约39.38公里,途经天门市小板镇、横林镇、麻洋镇等多个乡镇。该工程于2003年8月30日正式破土动工,2006年1月24日建成通车,整个项目耗资3亿多元。

  湖北省天门市横林镇田湾村一张姓村民称,天仙公路早在2002年就开始征地施工,当时他家有4亩地要被征用,村、镇干部告诉他,补偿标准是每亩3000余元。

  2002年,天门市政府下发文件规定天仙公路沿线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5000元。这份2002年9月28日下发的名为《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天仙一级公路建设工程征地及动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天仙一级公路建设征用的永久性用地,按每亩5000元包干支付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

  然而,同一条公路征地补偿标准,在天门市政府提交给湖北省政府的文件《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天门至仙桃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情况的报告》中却变成了“14.85万元/公顷”,即每亩9900元。文件落款日期为2003年8月25日。

  一块土地上为什么会存在多个补偿标准?

  2010年9月28日,在答复张姓村民申请政府公开天仙一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时,天门市国土资源局称,当时天仙一级公路建设指挥部将征地补偿等费用“按每亩5000元拨付到了被征地乡镇”。

  然而,2010年11月17日,在答复投诉人时,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仍然称,包括横林镇在内的天仙公路的征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4.85万元,即每亩9900元。

  2011年1月24日,天门市审计局回复投诉人称,2007年该局就曾对天仙一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审计,按照2005年湖北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天仙公路的征地补偿标准提高到每亩10050元;按此规定计算,目前天仙公路尚需支付8004395元征地补偿款。

  针对天仙公路土地补偿费用不到位的情况,天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2月16日专门向天门市交通局下发拨付通知称,天仙一级公路实际对被征地村每亩只支付了5000元,尚欠征地土地补偿费9931966.8元。

  那么,这近千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差额到底在哪里?

  2011年2月26日,天门市交通局在答复投诉人称,“我局非项目业主单位,且对于这笔巨额资金的筹措事宜非我局权限内能解决的,故无法明确告知”。

  按照天门市交通局的说法,征地补偿款总额为3393.79万元;按照天仙一级公路建设指挥部2003年的统计,总额为2345.0446万元;按照天门市国土局公布征地方案计算得出的总额为2197.36万元;按照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的数据统计,总额为2006.6627万元;按照天门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计算,总额为1013.466万元。

  拆迁流程: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1)达成协议自动履行;达成协议不履行,在拆迁期限内未给予补偿或拒绝搬迁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协议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2)拆迁达不成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管理部门裁决。――房屋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认可裁决内容时,可依裁决自动履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未做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有严格的法律要求)。

  征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①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②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③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⑤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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