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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问题关键,撤销《强制拆除决定》

2017-10-31 A- A+

  

 

    

 

强制拆除

 

  办案经过

  律师介入本案后,律师经过与当事人的交流,在详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迅速制定了最佳的维权思路。针对本案强拆的违法性极强,办案律师首先决定将强拆违法的追责程序作为办案的切入口。

  据当事人描述,2013年平河县城管局向平河县国土资源局、平河县城乡规划局调查后确认当事人的房屋未经土地规划部门批准,于是2013年6月24日向当事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办案律师一听便知其中的奥妙,住了二十几年的房子无人问津,现在突然来查违章建筑了,这显然就是打着拆违的旗号来达到拆迁之目的。于是,律师马上起草了起诉状,将平河县城市管理局送上了平河县人民法院的被告席,可法院认为该案实体违法,但主体不适格,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律师果断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发回平河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庭审过程中,被告理直气壮地提供了十二份证据,证明自己作出该《强制拆除决定书》是合法的。但是,这些证据全部被律师一一驳倒,要么击破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要么在关联性上给予否定,看似充实的证据在律师的专业质证下一一拆穿。

  在辩论阶段,律师又着重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因此,被告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前依法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责令原告限期自行拆除的决定,如原告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所规定的义务,被告应向原告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原告履行义务,原告仍不自行拆除的,被告才可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本案中,平河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系向不特定对象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催告,被告在未进行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决定并依法催告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平河县城市管理局违法,并依法撤销了其针对原告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最后总结

  法律是公正的,不依法行政的结果必然是败诉,企图滥用公权力以“合法形式”做“违法之实”也只是自欺欺人的小聪明。要制止暴拆还需从端正干部发展观、政绩观做起。其次,就是当事人有足够大的维权决心,有一个永不妥协的心,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就是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及时维权,切莫拖延,延误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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