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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速公里占用土地赔偿

2017-11-02 A- A+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交通越来越完善,公路与铁路网也越来越密集。其中高速公路是最主要的一部分,所以高速公路占地是一件很平常的事,那么高速占用土地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呢?我们以陕西省为例给大家说说陕西省的高速公路占用土地赔偿标准。下面农权法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占地赔偿

  一、关于征地至咸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咸阳市人民政府配合,沿线各县(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用地数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勘测定界数据为依据。征地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补偿标准

  陕甘界至永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水浇地(含菜地、园地)13500元/亩,旱地9400元/亩,林地34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荒滩、荒坡地不予补偿。青苗补偿费为:水浇地700元/亩,旱地500元/亩。

  (二)耕地开垦费按照《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容及要求》(陕国土资发〔2005〕35号)规定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收取,统筹安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公路施工临时用地每亩每年补偿标准为:水浇地1000元/亩,旱地700元/亩。公路施工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应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按3334元/亩(即5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复垦。

  (四)林木补偿费为:乔木林5200元/亩,疏林地、灌木林地2600元/亩,未成林造林地1600元/亩。苗圃地苗木补偿费按当年苗木市场价值计算。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二、关于建、构筑物拆迁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柞水至小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涉及各类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迁,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各县人民政府实施统迁,并按照确定的标准拨付相关费用。拆迁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数量、质量,以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丈量、清点的数量、质量为依据。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砖混房300-380元/平方米,砖木房250-300元/平方米,土木房200-250元/平方米,简易房30-60元/平方米,建成房基50元/平方米。其他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国土资源厅会同各县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及产权单位,根据建、构筑物结构、质量、年限等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标准协商确定。

  (二)因公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三)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公路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所以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赔偿。是国家对土地占用依法进行赔偿,而国家的依法赔偿是对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合法权利的保护不可非法占用土地。高速公路占用土地赔偿对于不同地区占地类型和占地品质的不同赔偿金额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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