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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部门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2017-11-21 A- A+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而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通常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补偿依据

补偿依据

  据此,在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部门是可以依法直接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此对拒不搬迁的被征收人强制执行的。因此,评估报告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谨慎对待。

  实践中,经常会遇见这种情况: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时,征收部门单方委托评估公司对被征收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依据该评估报告,直接作出补偿决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征收部门的此种做法是违法的,据此作出的补偿决定也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因此,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方法只有协商、投票或者摇号、抽签等三种方式。征收部门单方委托评估公司的做法侵犯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进而侵犯到被征收人的合理补偿权。

  司法案例: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均认定:宿迁市建设局在裁决被拆迁房屋补偿款时,仅以拆迁单位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而不是依照规定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评估单位,违反了《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属程序违法,予以撤销。

  因此,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如果与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面对征收部门以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为依据作出的补偿决定,我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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