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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打官司有风险吗?还有别的途径解决纠纷吗?

2018-01-20 A- A+

   在土地征收维权过程中,提起行政诉讼是一项非常重要也是十分常见的手段,经常会有当事人咨询,如果要打官司的话我应该起诉谁?如果要告政府有哪些风险?如果不打官司我们有没有别的途径解决纠纷?

  答案是有的,行政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如果在征地拆迁中发生纠纷,我们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调解、仲裁等方式来解决问题。根据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 起诉不符合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二、 诉讼请求不适当

  原告应当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明确、具体、完整的诉讼请求,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无根据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三、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进行的代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 起诉期限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如果被告抗辩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而原告又未对此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 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按期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撤诉处理。

  六、 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证据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伤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七、提供证据不符合要求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供证据的要求,提供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将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八、 证人不出庭作证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九、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或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定。

  十、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一、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诉讼裁判文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 1 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 180 日。

  十二、未在期限内申请再审的风险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超过六个月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其他解决纠纷途径

  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除诉讼外,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仲裁、调解、自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

  一、当事人自行和解

  二、仲裁

  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3.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

  三、调解

  1.调解种类: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行政机关调解;

  (3)仲裁委员会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

  (4)商事调解组织调解、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

  (5)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6)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7)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

  2.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3.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4.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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