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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哪些?该如何获取?

2018-02-06 A- A+

   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来,《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等系列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法规、司法解释的出台确定了我国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明确了系统化的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性操作指引。诚然我国公民对政府的行政有广泛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然而在具体信息公开申请权利行使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今天中师征地拆迁律师将对公民申请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信息公开中的五大问题进行概括说明:

  问题一:哪些信息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1、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可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行政机关自己制作的信息和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获取的信息。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有两类:一类是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如下级向上级传递某些管理信息;另一类信息本身不是政府信息,如个人信息、非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包括立法机关、政党部门、司法机关制定的信息),这些信息经由政府的获取,也可能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问题二:申请人如何利用信息公开制度获取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需要交纳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问题三: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该如何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问题四:哪些是征地中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依法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其中,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征地过程中,一些不便于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市、县应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2.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4.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5.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问题五:何种情况下可申请公开他人的不动产抵押、查封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的规定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可知,除权利人外,不动产的实际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对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查询、复制等。

  基于此,中师认为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获得其申请公开的他人的不动产查封、抵押登记。其中,“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包括申请人已就申请公开信息所涉不动产向法院提起诉讼、已依法立案并取得《立案通知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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