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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公告颁布后,哪些行为不可做!

2018-02-12 A- A+

  当老百姓知道自家的房屋已经纳入在拆迁范围之内时,也看到房屋拆迁公告颁布的内容时,很多被拆迁人为了拿到更多的拆迁补偿,在自家的房屋周边空地上进行修建、加盖、新建等行为,期望能得到更多的补偿。那么,在房屋拆迁公告颁布之日起,这些行为可以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即房屋纳入到拆迁范围确定以后,被拆迁人如果在拆迁范围之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的行为,针对增加的部分是一分钱不给于补偿的。此时间节点为:颁布拆迁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房屋征收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拆迁暂停办理就是已经决定要拆,但在拆迁之前针对拆迁范围内的房产进行评估以便对户主作出相应补偿或者安置方案,在这个期限之内暂停办理就是在暂停期内禁止房屋所有权人变更房屋的面积以及归属,禁止人口潜入该房屋所在户口。

  拆迁暂停办理是为了便于国土规划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对该区域的人口进行统筹规划。

  1、以拆迁暂停办理之日为时间节点,是否离异或丧偶后是否再婚、是否已满法定婚龄对该区域居民进行分户划分;

  2、拆迁暂停办理之日为时间节点,是否在之后擅自抢建改建对新建部分补偿作为依据;

  3、拆迁暂停办理之日为时间节点,被拆迁房屋是否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对房屋补偿作为依据;

  4、以拆迁暂停办理之日为时间节点,是否能够进行过户、出租、抵押、交易等补偿行为依据;

  5、以拆迁暂停办理之日为时间节点,房屋户口是否能够进行入户、分户、移户等户籍变更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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