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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过低可提起诉讼!

2018-02-24 A- A+

  1、拆迁补偿有哪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7条规定了征收补偿的法定范围,即(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事实上还有个“四”——政府给予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上述4块儿加在一起,就是法定的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了。

 

  2、搬迁和临时安置也应当补偿

 

  《条例》第22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通常而言,搬迁费是一定会发生的。临时安置费和周转用房则是二选一的关系,如果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政府就给钱;如果被征收人需要政府提供过渡安置房的,政府就不必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3、拆迁补偿的相关政策

 

  1)先补后拆。在保护被拆迁者利益上,必须遵循“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2)拆一还一。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那么以1:1的面积计算标准将自己的房屋与拆迁方提供的房屋进行置换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

 

  3)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补偿原则是拆迁行为必须保证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即拆迁户的生活水平在拆迁之后应等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

 

  4、进行行政诉讼有时间限制

 

  当被拆迁人遭遇违法拆迁需要维权时,一定要把握好维权的时间,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是在知道相关部门做出相关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被拆迁人对此不知情,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问题非常重要,王有银律师提醒大家,主动找政府理论或上访不属于法律维权途径,如果因此拖延错过维权时效,将会使自己陷入被动。

 

  【基本案情】

 

  为建设现代农产品物流中心,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位于梅江区某村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为此,梅江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8日发布了《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原告王女士等人有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经过梅江区人民政府测量、评估后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王女士等人不服该决定,于2016年10月10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决定。

 

  【裁判结果】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适对梅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梅江区人民政府和王女士等人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被告据此作出了涉案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但是被告作出的上述决定,遗漏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据此,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梅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被告梅江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圣运律师代理行政诉讼中矛盾较为突出、化解难度较大的类型,也属于社会热点话题,媒体关注度较高。房屋征收与补偿与被征收人的生活紧密相连,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且一旦征收部门下发了补偿决定书,就意味着政府已经打开了强拆的大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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