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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拆“危房”名义搞房屋征收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2018-04-09 A- A+

  最近辽宁某市孙先生的房屋被区政府以危房的名义实施强拆的案件。后经了解,像这样政府以拆“危房”名义搞房屋征收在全国各地广泛存在。地方政府的这样的作法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一变相规避法律、法规

  地方政府以拆“危房”名义搞房屋征收,变相规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让法规形同虚设。要是危房,整栋楼都应该是危房。但实际上,签订过安置补偿协议的房子就没有被认定为危房,只对不签约户房屋下发危房拆除通知并予以拆除。可见,拆危只是借口,实际就是为了搞房屋征收。

  二执法目的不当

  该类案件拆除危房都是为了取得所谓危房下面的土地,为了达到取得土地的目的,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强拆危房将房屋先拆之后,以便达到快速拆迁的目的,让被拆迁人就补偿进行协商时处于不利境地。拆“危”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而是为了取得所在地块,执法目的不当,属于滥用职权。

  三鉴定程序以及鉴定主体资质存在问题

  该类案件拆除危房都是政府主动去申请鉴定,鉴定主体往往不具备鉴定资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鉴定程序的启动应当是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为主体进行申请,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履行鉴定程序,而非政府主动去申请鉴定。

  四适用法律错误

  在拆除危房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经常适用的法律法规为《突发应对法》二十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十七条对房屋所有人的房屋实施了强拆。而《突发应对法》中所调整的是地震、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公共事件,而这类案并不属于《突发应对法》的范围。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属于规章,无法律对“危”房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授权,政府部门无权自行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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