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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被征收后补偿款如何归属

2018-05-14 A- A+

  虽然协议签订要双方自愿协商,但也要讲究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的协议不能有失公正,那么闲置被征收后补偿款如何归属,关于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农权法律网小编整理了关于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情简介

  双方签订楼基地转让协议

  2003年4月29,邹某友与张某忠签订一份楼基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张某忠将位于日照市东港区安东卫街道东街(后更名为“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东街”,以下分别简称“东港安东卫东街”、“岚山安东卫东街”)的一处拆迁补偿置换的楼基地(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土地),以56 900元的价格转让给外村村民邹某友,协议载明款项当面付清,张某忠的同村村民周某业作为证明人在协议书上签字。之后该处楼基地一直闲置,邹某友未在上面建设房屋。2013年,因未能办理楼房建设手续,岚山安东卫东街居委将该楼基地收回,并向张某忠补偿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凤凰山社区7号楼西单元102室的安置房一处。邹某友认为,其已受让了楼基地,因此,基于该楼基地补偿的上述安置房应归其所有。因与张某忠就安置房的归属问题协商不成,邹某友遂起诉至本院,要求张某忠返还购买楼基地的款项56 900元,并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法院判决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楼基地所占土地性质系集体所有土地,且张某忠取得该楼基地系基于原宅基地及房屋重新规划、拆迁后的补偿利益,其性质等同于宅基地。张某忠将该楼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邹克友,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邹某友不能取得涉案楼基地的使用权。此外,张某忠明知涉案楼基地依法不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仍进行转让;作为日常生活大宗交易,邹某友在未确认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即购买涉案楼基地,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张某忠在双方转让行为历经十余载,涉案楼基地升值并存有巨大利益后,才以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从道义、情感角度而言,属于典型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裁判张某忠以转让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邹克友损失。

  律师说法

  诚实信用是人们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恪守诺言、诚信不欺,不因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这是以道德规范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原则。有些纠纷,从法律与道德角度来看,结论可能截然相反,正如本案纠纷。转让人可以冠冕堂皇地以“法律规定”为由实施违反诚信的行为,作为深受中国传统道德规范影响的受让人及社会大众,当然难以接受。正因为如此,法官在处理该类纠纷时,需要在坚持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引入道德、风俗等规范,让“无情”的法律与“有情”的道德规范结合,实现情、法、理在司法判决中融合。在本案中,法官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确认涉案楼基地转让协议无效;与此同时,引入诚信原则,在合理的限度内弥补受让人的损失,让失信人承担一定的法律制裁。如此,既能有效地平衡双方的利益,也有助于培养社会公众的诚信观念。这也是在审判实践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体现。

  综合上面的介绍,诚实信用是人们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违背这一原则是不行的。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农权法律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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