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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征地补偿款发放原则是什么样的

2018-05-14 A- A+

  集体土地是归村集体所有的,所以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村集体的所有成员都应该享有征地的补偿款。但现实生活中土地征收补偿的纠纷是非常多的,那么小组征地补偿款发放原则是什么样的?下面由农权法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小组征地补偿款发放原则是什么样的

  1、依法立案

  目前,尽管全国各地多数地区法院已经按照最高法院法释〔*〕51号和116号批复的规定及时依法受理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但仍有一些地区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江苏、广西等地法院即如此。笔者所在重庆地区各级法院基本是按高法的批复执行的。*6年8月21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2条明确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涉农纠纷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尽量做到当日立案,及时移送。”第10条规定:“依法慎重、妥善处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民事纠纷,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当积极立案受理,依法立案受理,通过审判职能化解纠纷,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2、分配主体的确定

  土地补偿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由此决定了此种费用只能在本集体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因而不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分配,这是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基本原则。而成员资格确定,首先,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籍为基本判断依据,成员资格的取得即包括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两种主要方式。其次,成员资格的丧失,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在该成员未获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其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而在这原则下,对于死亡、已取得其他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取得该区市非农业户口和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而被注销或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籍者,即丧失成员资格。第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基准时,应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作为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准时。

  3、确定分配方案时应掌握的原则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收益分配方案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一是,符合民主议定程序的原则。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决定重大事项的机构,其讨论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决定、决议必须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所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做到程序合法,这是首先应当审查的问题,以便查明民主议定程序的形式是否合法。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原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否则,应认定分配方案无效。三是,村民待遇平等原则。若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凡享有村民待遇的全体村民应当平等参与分配,即补偿费分配应当均等,不能差别对待。四是,人地合理比例分配原则。即针对因农村人口频繁变动与相对稳定的土地承包权之间的矛盾等原因所引起的人地比例失衡问题,采取人地合理分配原则,在确认人地分配比例时,既不能一律按人口均分,也不能按地亩均分,宜以人为主、以地为辅,使各方的利益均能得到合理保护,也较好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二、征地补偿款发放流程是怎么样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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