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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征地赔偿标准

2018-06-06 A- A+

  高速公路征地赔偿标准各省各地都不相同,都是按照当地土地资源局规则的。本文以湖南省的赔偿标准为例,以供参考。

  

 

  娄底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z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湖南省人民z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59号)和《娄底市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规定》(娄政发〔2003〕29号)、《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08〕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征地拆迁指导思想

  娄新高速公路、国家二广高速公路(安邵段)是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纽带,也是全市人民期盼已久的大事。高速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将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高速公路的建设,明确各级指挥部是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依法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统一政策、统一标准,把高速公路的征地拆迁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z 府的部署,精心组织,积极配合,确保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征地拆迁有关标准的规定

  1、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以业主单位现场放线确定的边沟丈量为准。

  2、征收土地的面积:以手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全线总面积正负误差不超过3%。

  3、征收土地的地类:以土地现状地类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4、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湘政办发〔2005〕47号、湘政办函〔2008〕159号、娄政发〔2003〕29号文件执行。高速公路建设征收耕地补偿年产值按中值计算,一般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16倍计算,基本农田按25倍计算。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的89.47%确定。其他地类按湘政办发〔2005〕47号、娄政发〔2003〕29号文件执行。

  5、房屋拆迁补偿及地上附属设施、零星果木的补偿按娄政发〔2008〕3号文件执行。凡地上附属设施由业主恢复功能的不予补偿。

  6、退耕还林土地的补偿费:先按旱土年产值的16倍计算。如省人民z府有新的补偿政策,按新标准执行。

  7、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房屋拆迁安置的新宅基地按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异地新建的,按占多少还多少,每户建筑占地面积最多不超过 18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其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及基础工程费,按娄政发〔2008〕3号文件标准执行,由业主与各县(市、区)包干,市指挥部协调。

  宅基地报批及办证费按1500元/户的标准,由基层国土所统一办理。

  8、还塘(不含人工修建水库和大型水库)包干费标准:对征收的水塘,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由被征地村组自行造塘。另增加3元/平方米为个案处理费,由各县(市、区)包干使用。

  9、移葬坟的补偿标准:按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标准补偿。

  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款的拨付

  补偿费、工作经费、用地管理费分开立帐、专款专用。各项费用由业主单位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进度拨付至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专户,市指挥部再拨付至各县(市、区)指挥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由各县(市、区)指挥部拨付至国土资源部门的“两费”专户,再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各县(市、区)指挥部直接支付给被拆迁户。

  四、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1、临时用地的管理: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已经批准的,不再重复报批。需新增加的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提出用地申请,简化程序,由各县(市、区) 人民z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依法报批。临时用地需占用耕地的,第一年按单位年产值标准加青苗费进行补偿,之后每年按单位年产值标准补偿。期满后,由业主单位复垦。

  2、红线外边角余地和房屋的补偿:征地红线外的边角余地和房屋,经核实确属不便于继续耕种的土地和影响居住的房屋,由业主单位参照本次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3、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4、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的全程有效监督,预防违纪违规不良行为的发生,特别要加强对补偿安置标准及资金流向、使用的有效监督。

  五、原娄政发〔2008〕14号、娄高指发〔2008〕4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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