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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占地补偿款 村民小组可依法提留

2018-06-18 A- A+
   新农村建设本来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有利于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城乡一体统筹发展,但在新农村建设中,由于涉及到占地补偿款的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之间的矛盾开始凸现,集体提留部分补偿费用作为集体收益往往会导致村民的不满。近日,我院就审结一起因新农村建设而引发的村民小组与占地村民之间的纠纷,占地村民赵某家五人认为丁村民小组应将全部补偿费用拿来分配而不能截留部分用作集体提留,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丁村民小组返还剩余的补偿费用1.8万余元。

  案情回放:2010年10月,甲村村委会与乙建筑公司签订《甲村农民新村建设合作协议》,约定乙建筑公司占用甲村一部分土地,乙公司按照土地及附着物6万元/亩的补偿标准向甲村进行补偿,其中土地补偿5万元/亩,青苗、附着物补偿1万元/亩。甲村随后将该赔偿款项分配给包括丁村民小组在内的几个被占地村民小组。2010年11月初经丁村民小组召开社员大会,决定将补偿款提留一部分用作农业生产和其他集体事务以发展集体经济,然后将占地土地承包补偿费按照1666元/亩的标准计算18年一次性付清;青苗费、附着物费分别按照1650元/亩、45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随后赵某代表其家庭五人与村民小组签订了《甲村农民新村建设占地协议书》,约定此次建设占用其0.79亩土地,补偿被占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费、青苗费、附着物费共计2.8万余元。协议签订后,赵某家五人领取了这笔款项。2013年4月,赵某从邻村得知其村占地土地承包补偿费并没有做任何提留,而是全部发放给村民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村民小组返还剩余补偿费1.8万余元。

  庭审现场:庭审中,原告五人认为丁村民小组提留的部分补偿款系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补偿款。而丁村民小组则称不能将所有费用拿来分配,必须提留一部分,以用作农业生产和其他集体事务以发展集体经济,惠及集体。法院认为按照《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占地土地承包补偿费部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占地土地承包补偿费标准为15000元/亩,青苗费标准为1600元/亩,附着物费标准为4500元/亩。此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标准已经高于政策规定的15000元/亩。补偿是合理合法的,遂判决驳回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我国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和国有制。农村土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乙公司支付给甲村村委会的6万元/亩的费用系对甲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补偿,丁村民小组从甲村村委会按照该标准获得的补偿系集体收益,丁村民小组有权决定如何在集体与集体成员之间的分配,丁村民小组以不低于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对被占地的承包户赵某家五人补偿了土地费、青苗费和附着物费用,赵某等五人因新农村建设失地而失去对被占承包地未来的潜在收益得到了补偿,丁村民小组集体提留的费用是用作农业生产和其他相关集体事务以发展集体经济,且在补偿总额中所占比例合理,并未损害五原告的利益。因此赵某等五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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