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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可否切分?农村房屋拆迁怎样安置?

2019-08-15 A- A+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是能够切分的,具体情况理应依据宅基地的产权年限分配原则来对拆迁赔偿款开展切分解决。
         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可否切分?
        通常依照产权年限分配原则解决,根据在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农村房拆迁补偿款是能够进行切分的,土地征用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房子补偿款归所有权人所有,由所有人自主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农村征地的安置补助费用务必专款专用,不可挪作他用。必需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农村房屋拆迁怎样安置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如下:
         1、房屋拆迁补偿中评估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理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规范。未经合理合法准许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理合法准许的宅基地超过控制规范的部分,不予补偿;但是,1982年以前经合法准许的宅基地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依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与适度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规范,依照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6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2、房屋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子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面积计算;未获得不动产权证书但具有规划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准许建房文件的,依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方法实施前宅基地上已完工的房子,未获得不动产权证书和规划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准许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居住的,理应给与适度补偿。归属于农村征地拆迁房子的,补偿规范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方法实施后宅基地上在建、改造、改建的房子,未获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是规划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准许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子时不予认定。
       3、农村村民满足审批宅基地资格但未具体获得宅基地的,且依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理应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与适度补贴。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4、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利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进行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拆迁人还应适当补偿停产、停业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对于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的相关分割情况,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对相关情况进行认定,但拆迁房的产权人是有权决定分配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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