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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没谈拢的状况下,村委会打过款后竟直接强征,这合法吗?

2019-09-03 A- A+

       在涉及农村征地时,在和农户谈不拢的状况下,当地政府为了不危害整体的系统进程,会采用直接将钱打给村委会,集体组织或是农户自身的账户,随后开始强制征地拆房。那样的行为看起来是执行了农村征地补偿义务以后的征地行为。可是,这样的做法真的合法嘛?

征地补偿没谈拢的情况下,村委会打完款后竟直接强征,这合法吗?


      【基础案件:先转款再强征】
       王某的房屋由于所在位置的优良,被区划为國家征地的范畴。可是,双方对于农村征地补偿及其安置的问题始终沒有沟通好,王某针对政府部门得出的计划方案始终不是很满意,始终沒有签名。已经到了相互之间不要让步的时候,地方政府直接将补偿款打进了王某所属的村委会,出于不满意的心态,王某始终拒绝领取。
       以后为了总体的系统进程,本地街办直接将王某土地上的桃树和简易房屋拆卸。王某应对自身被侵害的权益,直接将相关部门告到人民法院,期待人民法院能够还以公平。結果,人民法院最后判王某输了官司,人民法院认为,有关部门早已将补偿款给付王某,那麼王某就失去土地的所有权,土地收归国有,该行政强制行为合法合理。
      【法律法规剖析:给补偿了也不能直接强征】
       此案的关键问题就在被征地者不满意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强制性征地是不是合法合理?
       首先,被征收人合法占有和使用其划分的土地及其土地上的附着物。《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裁判文书或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策等,造成物权设立、变动、出让或是灭失的,自裁判文书或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策等起效时产生法律效力。从规定中人们由此可见,物权变化的独特方式就是政府部门的征收,政府部门征收能够直接更改土地以及附着物的物权。此案中一审人民法院仅仅单一化的看到了政府部门征收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化,却沒有充分考虑征收工作中进行前王某的合法权利维护。
       其次,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早已依规获得安置补偿或是无书面通知拒不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早已危害  到征收工作中的一切正常开展的,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勒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补偿没谈拢的情况下,村委会打完款后竟直接强征,这合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执行问题请示案的答复》﹝(2017)最高人民法院行他206号﹞中亦明确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征收审核文件下达后,诉争土地早已法定条件变为国有制土地。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应按所述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做出勒令交出土地的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法条理论联系实际,在此案中,王某并沒有领取补偿款,而且全是抵触的情绪,因而,有关部门也就失去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对于,律师愿意提示大伙儿:在农村征地补偿问题中法院强制执行务必报请人民法院,得到准许之后即可开展。“已转款”并非有关企业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不然皆是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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