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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协议书,被征房子就变“危房”?合法吗?

2019-12-10 A- A+

       近些年,伴随着都市化迅速发展,全国各地征拆新项目热火朝天,一些地方拆迁单位的违法拆迁方式都是五花八门,在其中,以拆危代拆迁属于具有代表性的一种。
       以拆危代拆迁,就是以拆“危房”委托人搞房屋征收,先将被拆迁户的房子评定为危房,向被拆迁户发《解除危险通知》,规定被拆迁户自主总体房屋拆除。


       或许有被征收人说,我们家房子坚固得很,如何评定也不太可能是危房。许多地区拆迁行政机关也会“见招拆招”,借拆除邻近房子之时,以“误伤”的方式有意制造危房,随后在沒有有关文件、沒有调查笔录、沒有执行程序的状况下,立即强制拆迁所谓的“危房”。
       一些当地政府以拆“危房”委托人搞房屋征收,变相避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让政策法规名存实亡。如果是危房,整幢楼都应当是危房。可事实上,签署过安置补偿协议的房屋就沒有被评定为危房,只对不签订户房子下达危房拆除通知并予以拆除。可见,拆危仅仅托词,具体就是为了搞房屋征收。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房子任何人或使用者向本地鉴定中心出示评定申请办理时,务必证实其具有有关民事权利的合法有效证件。能够看得出危房鉴定的申请办理理应是由房子的任何人或是使用者来进行申请办理的。行政单位进行申请办理不符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属于违反规定,那么事后的强制性拆除个人行为都是违反规定的。
       在拆除危房的全过程中,当地政府常常可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突发应对法》二十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十七条对房子任何人的房子执行了强制拆迁。而《突发应对法》中常调节的是地震灾害、水灾、大海啸等洪涝灾害、公共性恶性事件,且《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属于规章制度,无法律法规对“危”房采用强制执行措施予以受权,政府机构无法自主采用强制执行措施,理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
       行政权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架构内行使,行政单位的行政权力有法律规定。行政单位不可以超过法律法规的层面为自己授予行政部门权力。以拆“危房”委托人搞房屋征收,属于渎职犯罪的违纪行为。房屋产权人针对政府部门的违纪行为,理应积极主动的根据复议、诉讼的方法去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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