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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科学发展观要求下修改土地征收制度

2017-03-06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土地征收目的都有哪些范围?如何补偿被征地农民?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劳动就业权?农权网为您推荐本文让您对此有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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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邹爱华:科学发展观视阈下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

 

  鉴于当前的土地征收制度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的地方,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修改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

  1.明确土地征收目的范围

  明确土地征收目的范围,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有效保护耕地资源,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对于如何规定土地征收目的范围,不同国家由于具有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立法传统,导致其土地征收法在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时,形成了不同的模式,主要有详细列举式、概括列举式、概括式和分散式。所谓详细列举式,就是在土地征收法中将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内的事业一一列举出来。所谓概括列举式,就是在土地征收法中将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内的事业按类别列举出来。所谓概括式,就是在土地征收法中对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内的事业作出抽象规定,既没有一一列举,也没有分类列举。所谓分散式,就是在土地征收法中没有规定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内的事业,既没有一一或分类列举,也没有抽象地概括,而仅仅规定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内的事业由特别法规定。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认为,应当采用概括列举式规定公共利益范围,其他三种模式不适合中国的国情。首先,考虑到我国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传统,不宜采用详细列举式。其次,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和加强耕地保护的需要,不宜采用概括式。最后,考虑到目前的《铁路法》、《公路法》、《邮政法》和《国防法》等特别法都没有授权征收土地的规定,如果要采用该模式,我国将需要修改大量的特别法,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不符合效益原则,因此,也不宜采用分散式。

  依据国情,可以将我国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内的事业概括列举为以下几类:(1)修建供公众共同使用的设施。包括公路、铁路、轻轨、飞机场、各种停车场、出租车站、公共汽车站、火车站、港口、码头等各种公共交通设施;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各种公共文化设施;医院、墓地、邮政、自来水厂、电厂、煤气厂、污水排放设施等各种生活使用设施;公园、运动场、休闲广场等各种休闲设施;其他供公众共同使用的设施。(2)修建有利于公众福利的设施。包括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的设施;防护林等环境保护设施;河流的防堤、护岸设施,山区的防滑坡设施,消防和救灾设施等公共安全设施;其他有利于公众福利的设施。(3)促进社会发展的事业。包括消除贫民窟和衰败破旧地区或预防贫民窟和衰败破旧地区形成的事项;消除犯罪方面的事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修建;其他促进社会发展的事业。(4)促进经济发展的事业。仅限于国家批准的对国民经济发展起重大推动作用的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项目的建设。

  2.按照被征收土地市场价值补偿被征地农民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补偿被征地农民,意味着被征地农民可以参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过程中出现的增殖收益的分配,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数额将大大增加。当被征地农民变成市民时,他们可以促进城市本身的发展;如果继续留在农村,拥有了高额补偿款项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促进农村的发展,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按照被征收土地市场价值补偿被征地农民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土地征收只是意味着征收人可以借助国家公权力强制性地获得被征收人的土地,并不意味着征收人可以不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正因为如此,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和日本等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所规定的补偿标准无一例外地都规定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是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该市场价值是指一个自愿的卖方在公开市场上出售给一个自愿的买方时所获得的金额。既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没有理由在土地征收补偿方面不遵守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的基本原则。

  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所存在的缺陷,国务院已经有所认识,并在按照被征收土地市场价值给予公正补偿这个问题上迈出了一小步。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该规定将按照统一的“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征地补偿标准选项之一就是对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基本原则的初步承认。不过,“区片综合地价”与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之间还是存在着差异,“区片综合地价”只是同一地区的土地的平均价值,忽视了同一地区的不同地块之间的价值差异,因此,虽然与“年产值”补偿标准相比较,“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在遵循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基本原则方面是一个进步,但还不符合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基本原则的要求。为了在征收补偿问题上贯彻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基本原则,我们需要修改土地管理法,取消按照年产值的一定倍数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规定,而明确规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给予被征收人公正的补偿。[!--empirenews.page--]

  3.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劳动就业权

  如果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能够按照被征收土地市场价值补偿被征地农民,完全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状况肯定会有很大的改观,但不能因此忽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原因在于,如果被征地农民得到了一笔高额的补偿款,却不能运用该款项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实现再就业以获得新的收入,而仅仅只是靠该款项及其利息过生活的话,将会坐吃山空。而受各种主客观原因的限制,只有少部分被征地农民会自谋职业,大部分被征地农民需要在政府的帮助下实现就业。

  为了解决1998年土地管理法在市场化安置办法方面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于2004年10月21日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安置办法进行了修订,强调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妥善安置,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根据该规定,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与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相比较,前者的劳动就业权更有保障。原因在于,前者能够获得实实在在的耕种土地或工作岗位,而后者只能通过市场去就业,能否获得就业岗位是一个未知数。在实践中,大量被征地农民处于城市规划区内,仅仅将他们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为他们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仍难以解决其就业问题。

  为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劳动就业权、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促进被征地农民的发展,应当要求当地政府承担有计划地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义务,安置方式是给被征地农民安排从事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土地或提供工作岗位,在不能妥善地安置被征地农民前,不得征收农民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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