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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矛盾根源

2017-03-12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年来由“拆迁”引发的矛盾日益尖锐,征地补偿过低、补偿不合理、失地农民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等问题日益突出。那么,这些引发矛盾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呢?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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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探究集体土地征收矛盾根源,保障百姓根本利益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对于解决长期以来集体土地征收中的矛盾意义重大。近年来由“拆迁”引发的矛盾日益尖锐,征地补偿过低、补偿不合理、失地农民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等问题日益突出。作为最接近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实务的律师队伍,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实务经验,对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实务瓶颈、制度挑战以及失地农民维权路上的辛酸与困境,体味至深。”

  国家垄断集体土地入市,征地不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我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划分成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农村及城市郊区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款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8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国家实现了对城市土地的垄断,实质上意味着因城市扩张而进入城市市区的集体土地必须国有化。而因国家禁止转让土地的所有权,所以对于实现入城集体土地的国有化只有强制征收这一条路。

  由于进入城市的集体土地在用途上既可能是公益性使用,也可能是经营性使用,这也就意味着以经营性(盈利)项目征收土地成为一种可能,实践中也正是这样操作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规范城市房地产经营性的法律,城市房地产经营显然不属于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的本质意图,就是为了保证国家对整个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建设用地的垄断供应,防止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出让用于房地产建设而给房地产建设市场造成冲击。

  所以我国现在农村土地征收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必须经过政府征收,变集体土地所有为国家所有。这样,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就被排斥在了交易市场之外,而农村土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后,产生的巨大的极差地租收益,村民则无权参与分享,政府在土地一级市场用极低的征用费拿到土地,然后在土地二级市场竞价拍卖,这中间的暴利正是催生近年来各级政府产生土地财政的根源。例如在圣运律师代理的众多案件当中,政府向农民征地,每亩最低2万,最高20万不等,而在律师介入调查后发现其转手拍卖费用从每亩最低60万,最高980万不等,这种经营土地获取高额利润的做法,已成为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创造收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部门福利的一条主要途径。

  现行法律法规对被征地用途的补偿标准缺乏明确规定

  由于一直以来法律对被征用农地用途的补偿标准不明确,这样,各级政府便根据征地用途参数,各自制定自己的补偿标准,这便造成了同一个村的土地,由于公路建设、企业用地、商品房开发等用途的不同而补偿标准相差数倍,从而引起失地农民的强烈不满,并引发一系列矛盾。并且,现行补偿的法律法规不能真实反映补偿土地年产值的真实价值。例如种粮食的土地与种经济作物的土地在年产值是完全不一样的,在圣运律所代理的山东某蔬菜大棚征地案件当中,政府就是按照粮食种植来计算土地年产值,这样的结果吃亏的必然是失地农民。同时,土地管理法补偿的规定只有最高补偿标准限制,但却没有最低补偿标准,这就为一些政府机构尽量压低补偿标准提供了可能。

  缺乏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功能

  在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下,农民得到的各种补偿根本不可能维持其今后的生活。这就需要国家保障失地农民最低社保来解除后顾之忧,同时需要安排再就业来增加收入,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却缺乏这方面的规定和保障。

  现行安置办法基本有三种,第一属村集体安置的将安置费支付给村集体;二是属用地单位安置的,将安置费支付给用地单位;三是不须安置的将安置费直接放给个人。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这三种办法都难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第一种方式下,一旦村集体经营不善而破产,则失地农民将血本无归而无法生存,在圣运律所代理的北京海淀区某村集体维权案件当中,村委会未经全体村民同意私自将补偿款进行基金投资,导致血本无归。第二种方式下,由于失地农民的年龄、文化、技能等因素制约,用人单位根本无法安置或暂时安置,以后也不会管,这种事情比比皆是。第三种方式下,将安置费给予农民,仅仅依靠那点安置费,在物价年年上涨的今天,再精打细算也会坐吃山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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