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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征收补偿维权7年 两次当被告

2017-04-06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准格尔旗大路镇何家塔村何前社(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五荒地被部分被征收,征收补偿款已下发,但在发放补偿款的时候却出现了问题,以致村民进行了7年维权,并且两次被推上被告。这究竟是为什么?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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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征地补偿款村民维权7年村委会已两次被推上被告席

  2010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大路镇何家塔村何前社(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五荒地被部分被征收,该年12月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拨付了征收五荒地补偿款700余万元给何家塔村何前社集体。因该社没有自己的账户,全部征地补偿款,被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拨付到了何家塔村委会的账户上,并由何家塔村委会代为管理发放该补偿款。在补偿款发放时,该社首先依据1998年当时人均2亩耕地的标准,向当时的92人进行了统一分配。在统一分配后,针对社集体剩余未分配的补偿款如何进行分配发生了分歧,该社13名村民同意按照谁侵占了集体的五荒地,土地补偿款和附着物补偿款就补偿发放给谁;其余村民不同意按照谁侵占了五荒地,补偿款就归谁的分配发放意见,提出应该将侵占集体五荒地进行种植的农作物补偿款补偿给侵占农户后,土地补偿款应按照全社1998年时的人口进行统一平均分配,或者按照现有人口对土地补偿款进行统一平均分配。

  在该社村民会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负责代为管理发放并保存何前社征地补偿款的何家塔村委会会计,在村主任的支持下,于2010年8月19日将存在分配争议的征地补偿款,按照谁侵占集体五荒地,征地补偿款就发放给谁的原则,将700余万元征地补偿款发放给了部分村民,导致其他村民没能合法的获得任何补偿,从而引发了村民7年漫长的行政、司法维权路。

  行政救济:镇政府出台指导性意见未被执行

  何家塔村委会在村民小组会议只有13名村民同意按照谁侵占五荒地进行栽树、垦荒,谁就获得土地补偿款的情形下,将征地补偿款发放给侵占集体利益的村民后,未获得补偿的村民分别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和准格尔旗大路镇人民政府进行了投诉。此后,准格尔旗大路镇政府作出了一份《关于何家塔村何前社征地及补偿款分配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称:为尽快化解何前社征地补偿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对何家塔村何前社征地及补偿款分配等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何前社于1982年为全社17户89名社员每人分配了2亩梁耕地,之后又为31名新增人口每人分配了2亩梁耕地,征地补偿款应当归承包经营者所有。实际征用面积超出两次梁耕地分配总面积的部分,应当属于集体共有的五荒地,征地补偿款按每亩4094元的综合地价归集体统一分配,土地增值部分和地上附着物归承包经营者所有。

  二、按照国家禁牧禁垦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是在集体承包的五荒地上进行的开荒行为,还是在个人承包的五荒地上进行的开荒行为,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何前社已付给开荒者每亩5213元开荒地补偿款应当依法收回后按每亩4094元的综合地价补偿给社集体统一分配,超出部分依法收为国有。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个人或组织只有经营使用权。何称心等6户村民于1998年以每亩1.2元的价格取得的只是五荒地的承包经营权,不是土地所有权,因此,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承包经营者所有,土地补偿款应收归集体统一分配。考虑到何称心等6户村民多年来对承包五荒地的经营管理,请何家塔村委在讨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时给予这6户村民适当补偿。

  四、按照旗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新建和翻修房屋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请何家塔村委责令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村民于两周内将违建房屋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申请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五、旗人民政府已责成旗监察局对何前社征地及补偿款分配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对违法违纪人员将严肃处理,何家塔村委要认真配合旗监察局开展调查工作。

  六、何家塔村委应当按照“四权四制”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村务及财务管理工作,定期对‘村内的党务,政务、财务、事务进行公开。

  何家塔村委要制定何前社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经三分之二村民代表通过后实施。

  据了解,该《意见》是在征地补偿款已经被何家塔村民委员会按照谁侵占集体五荒地征地补偿款就归谁的原则发放后,被侵权村民人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和大路镇人民政府投诉,大路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28日才作出的。该《意见》出台后,没有得到落实,以致引发了系列诉讼。

  起诉村民委员会侵权

  被驳回

  因何家塔村民委员会违法向部分村民发放了征地补偿款,被侵权人何栋梁、董平、董虎虎等在寻求行政救济未果后,被侵权人等24名村民以何家塔村民委员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于2014年3月将何家塔村民委员会起诉到准格尔旗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何家塔村民委员会向被侵权人24人发放征地补偿款、利息等各项费用200余万元。[!--empirenews.page--]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审查认为,何栋梁、董平、董虎虎等24名村民起诉何家塔村民委员会,要求发放征地补偿款是就用于分配土地补偿数额提起的民事诉讼,不是侵权之诉,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裁定,不予受理。

  何栋梁、董平、董虎虎等24名村民收到一审裁定后,认为他们所诉就是侵权之诉,即何家塔村民委员会向一部分人发放了征地补偿款,却没有向他们发放,就是侵犯他们合法应取得财产的侵权之诉。在法定时间,何栋梁、董平、董虎虎等24名村民向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何栋梁、董平、董虎虎等24名村民所诉为征地补偿款数额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不是侵权之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了何栋梁、董平、董虎虎等24名村民的上诉。

  起诉撤销村委会向部分村民

  发放征地补偿款的依据

  获支持

  何栋梁、董平、董虎虎等22名村民侵权之诉,在终审法院裁定驳回后,他们继续寻求行政救济,仍然未能获得征地补偿款,在2016年6月一纸诉状将何家塔村民委员会、何家村何前社(具有独立土地、财产所有权的“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推上了被告席,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二被告在2010年8月12日未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土地征收款分配方案,即仅有13名村民签名同意的《到户耕地决议》。

  据了解,何栋梁、董平、董虎虎等22名村民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仅有13名村民签名同意的《到户耕地决议》,是何家塔村民委员会向部分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而未向被侵权人发放征地补偿款的依据。何家塔村民委员会也就是依据该仅有13名村民签名同意的《到户耕地决议》,于2010年8月19日在何家塔村主任的同意下,突然向部分村民发放了征地补偿款。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经审理认为,何家塔村民委员会发放征地补偿款所依据的2010年8月12日由何前社召开会议所形成的《到户耕地决议》上签字的仅有13名村民,实际何前社有89人,该《到户耕地决议》作出所召开的会议不符合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过半数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户主参加的规定,所召开的会议及决议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准格尔旗大路镇何家塔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的土地征收款分配方案。

  据何栋梁、董平、董虎虎介绍,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的(2015)准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何家塔村民委员会至今仍然没有向他们发放征地补偿款,而何家塔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8月19日依据2010年8月12日《到户耕地决议》向部分村民发放出去的征地补偿款,何家塔村民委员会至今也没有采取措施给予追回。

  在被侵权村民看来,他们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至今不能领取到征地补偿款,一方面是何家塔村民委员会侵犯他们合法权益所致,另一方面是何家塔村民委员会不采取措施追回违法向部分村民发放的征地补偿款所致。他们认为,既然何家塔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8月19日违法向部分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的《到户耕地决议》已经被撤销,何家塔村民委员会就应该启动司法程序,将违法领取到征地补偿款不退回的村民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判决那部分村民退回已经领取的至今侵占的不当得利的征地补偿款,并向村民委员会支付利息。同时他们认为,所有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应按照2009年何前社村民会议通过的《大路新区电力工业用地征收土地协议》(2009—203号)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将征收土地的补偿款项目中除去每人2亩耕地、地上附着物直接发放给村民外,征地补偿款按照1998年时的分地人口92人,进行平均分配。

  据何栋梁、董平、董虎虎等村民所述的,《大路新区电力工业用地征收土地协议》(2009~203号)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是何家塔村何前社第一次五荒地被征收后,该社村民会议决定的分配方案,按照该方案,何前社的土地被征收,无论是耕地,还是五荒地,除去每人2亩耕地征地补偿款及上面附着物补偿款直接发放给村民外,五荒地无论是否在1998年承包与否,五荒地上谁种植的农作物的补偿款直接发放给种植的村民,五荒地的补偿款按照1998年时的分地人口92人全部平均分配并发放。《大路新区电力工业用地征收土地协议》(2009—203号)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是将征收何前社五荒地的2600806元补偿款,每人91.1人(实际为92人)按照16449.52元的标准分配了1498552元,剩余了1102254元继续存留在何家塔村民委员会账户中未做分配,此次分配了征地补偿款中的60%。

  据了解,在行政救济阶段,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所作的处理情况、大路镇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何家塔村何前社征地及补偿款分配的指导意见》,以及2009年何前社村民会议通过的《大路新区电力工业用地征收土地协议》(2009—203号)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均认可何前社人均2亩耕地(包括新增人口共31人)征地补偿款归承包经营者所有,即村民自己所有;无论村民承包了多少五荒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归承包经营者所有,土地补偿款归何前社集体所有,即全体何前社村民所有,归集体统一分配;无论村民垦荒抢种了多少五荒地,土地补偿款归何前社集体所有,即全体何前社村民所有,归集体统一分配。也就是何前社全体村民统一平均分配《大路煤化工基地铁路专用线项目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及补偿协议》(2010—177号)、《大路新区调整规划零星区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及补偿协议》(2010—181号)中所涉及的7556953元集体五荒地补偿款,以及《大路新区电力工业用地征收土地协议》(2009—203号)征地补偿款分配后剩余的1102254元集体补偿款。但该三合一的方案,因何家塔村民委员会没有追回因村委会负责人出现的错误发放给何前社部分村民征地补偿款的情况,该三合一的方案至今没有得到执行,而何栋梁、董平、董虎虎等村民依然艰难的行走在维权的漫长道路上。[!--empirenews.page--]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日前被侵权部分村民再次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何家塔村民委员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何家塔村民委员会向起诉人发放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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