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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补偿不合理,民法总则撑腰

2017-04-13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以往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收征用土地、建筑物,因补偿不合理而发生的纠纷不少,打起官司也因一方是行政单位,原告对胜诉把握不大,现在,民法总则的明确规定,为老百姓撑了腰,具体如何,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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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民事权利方面,对民事权利的取得、权利人如何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等作出原则性规定。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民事责任方面,总则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监护,总则规定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关于法人分类,总则规定特别法人类别,包括: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

  民法总则赋予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人资格,总则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民法总则明确了非法人组织的类型,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组织。

  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总则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民法总则同时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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