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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补偿标准 推进移民安置

2017-05-18 A- A+

  6月1日起,最新修订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将施行。与修订前相比,新《条例》终止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历来沿袭的“另行政策”,实行与铁路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龚和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有助于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业之间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标准不一致的问题,避免区域范围内攀比,从而更好地推进移民搬迁及安置工作。标准调整不会影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积极性。

  记者获悉,从1982年国务院公布并施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时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便开始“享有”另行规定。1987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法律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1991年,国务院以第74号令公布了第一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进一步修订并以第471号令重新公布了移民条例。《条例》从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出发,明确了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强化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移民安置的程序和方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制度以及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其中,对于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龚和平副院长介绍,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的特殊标准,与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的特点密切相关,包括工程坝址稀缺,征地面积大,淹没人口多、集中连片多,淹没对象类型复杂,工程建设周期长等等。“就征地规模而言,改革开放前,通过严格户籍管制限制人口流动,城市扩张缓慢,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小;由于经济发展落后,交通基础设施标准低,蜿蜒的低等级公路铁路等交通工程用地规模不大,征地影响小。”而与之相对的是这个时期建设的新安江、丹江口、三门峡、古田溪等水电水利工程动辄涉及征地移民成千上万甚至数十万,建设用地规模和当时城市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相比巨大,社会影响也就更为深远。

  如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不断深化,补偿标准逐步提高,《条例》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的需要了。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相比,“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的征地补偿标准,已经由原来的处于相对高位转变为如今的相对低位了。再加上改革开放后,城市急剧扩张,高等级公路铁路全面布局,工矿企业蓬勃发展,社会各经济领域建设用地需求大幅增长,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份额逐渐变小,其征地移民规模大的特点不突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征地补偿补助标准明确到具体额度,细化到乡镇甚至村,也已公之于众,水利水电工程实行征地补偿标准“另行政策”的充分必要条件不足,其相关的征地补偿标准与铁路等基础设施应当适时并轨。

  2015年国务院一号文件要求,“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耕地占补平衡实行与铁路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同等政策”。为将上述政策法定化,《条例》进行了此番第二次修改。

  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对于工程建设投入来说无疑将有所增加,但龚和平副院长认为,近年来工程建设在实际操作中已经对征地补偿提高了执行标准,再加上征地补偿补助费用在整体工程投资中所占比例较小,又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相信标准的调整不会对水利水电工程业主投资建设的积极性产生影响。

  同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待调整的内容,如国家层面对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仍然处于多头管理局面,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耕地占用税与铁路、公路、机场建设标准不一致,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程序适当优化建议,生产安置方式有待探索等问题,则可寄托于下一轮条例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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