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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2017-07-18 A- A+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城镇化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受此影响的农民越来越多,那么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地农民都享有哪些权利呢?咱们今天主要讲一件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享有的权利。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下,什么是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对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的行政行为。

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

  在国家进行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农民主要享有以下知情权权利

  (1)预征知情权

  行政机关在进行征地时应依照法律的规定逐步实施。预征知情权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准备实施征地之前应当将与征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据此行政机关在征地之前应将下列信息告知被征地农民:1、被征地土地的用途(征收后的用途);2、被征土地的位置;3、此次实施征地初步拟订拟订的补偿标准;4、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知情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自从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发布后,各地实际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不再区分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3)征地批准文件知情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4)拟征土地调查结果知情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项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此规定也意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征地机关在被征地农民不知道调查结果的情况下进行征地活动,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包括对土地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确认,调查结果确认权是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维护土地权益的前提。如果市县政府国土部门未履行向农户进行调查结果确认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应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有的政府以村委会签字确认代替农户签字确认组卷报批是剥夺了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其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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