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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需3个月内支付 提前交付最高奖励每亩10%

2017-08-22 A- A+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办法》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费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并签订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将土地交付使用的,可给予每亩最高被征地补偿标准10%的奖励。

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

  据悉,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所有土地适用该《办法》。

  《办法》规定,征收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并设立征地补偿费专用账户,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取、分配、使用等环节的事项应当按规定定期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用地单位已提前足额预付的除外)。且在申请办理征地项目社会保障审核手续时,应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及时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办法》明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将土地交付使用,积极配合完成征地相关手续的,可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奖励,但每亩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地补偿标准的10%。征地的经济奖励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使用于村公益事业或者村集体经济发展。此外,补偿标准与老《办法》相同。(查看具体标准可登录http://www.gz.gov.cn/gzgov/s2812/201708/cb90a3dc1c764b13bea3688fc9d66687.shtml)

  在房屋安置方面,《办法》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当先安置、后搬迁。征收部门对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后,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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