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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错误,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018-11-05 A- A+
    农权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为您解答: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2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法律规定:
    1、《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第八十七条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20号)
第二十四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四)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五)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六)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八)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3、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司发通〔2016〕98
    三、加强保障监督,确保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法庭通过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议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要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通过强化法庭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议,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启动和告知程序,在开庭前合理期限以书面形式告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事项。人民法院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依法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经人民法院同意,鉴定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鉴定人作证时使用,并可采取不暴露鉴定人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
  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指导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要依法严格查处,追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及机构代表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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