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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吗?

2018-07-13 16:27:50 A- A+
问题描述:孙某(女)和赵某(男)通过网络相识,二人聊得很投机,相互之间感觉相见恨晚,认识两个月便领取了结婚证。刚开始两人感情很好,但结婚三个月后,赵某嗜赌的恶习开始暴露,孙某劝说无效,两人开始争吵,赵某恼羞成怒,对孙某大打出手。打后又给孙某道歉,还写了保证书,孙某同意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此多次,其间也打过110报警,民警也训诫过赵某。但赵某本性难移,孙某忍无可忍,遂提出离婚,赵某也感觉结婚后受束缚太多,同意离婚,于是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3个月,孙某一直走不出与赵某婚姻的阴影,要求赵某赔偿精神损害。赵某不同意,感觉夫妻吵架属于家事,婚都离了,又来找事儿,不可能赔偿的。那么,孙某有权要求赵某赔偿精神损害吗?
回复:
     来自 乔西 的回答
    2018-07-13 16:29:59

    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处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以内,以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孙某有权请求赵某赔偿精神损害,如果赵某拒绝赔偿,则孙某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维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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