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时判决一方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后,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是否有权要求该抚养义务人增加抚养费?
2018-07-20 13: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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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苏先生和吴女士于2010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未满1周岁的女儿苏某由吴女士抚养,苏先生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0万元(每月大约490元)。苏女士没有固定工作,靠打零工为生,后来生活成本不断增加,苏先生给付的10万元抚养费已不足以使苏某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苏某于是要求苏先生增加抚养费。苏先生说自己已经履行了法院的判决,不会再出钱。那么,苏某有权要求苏先生增加抚养费吗?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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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0 13:34:02
答:苏先生与吴女士于2010年离婚,是依据维持当时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标准判决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不断增加,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使苏某的生活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所以,苏某有权要求苏先生增加抚养费。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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