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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撤销行政行为之诉到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属于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吗?

2018-07-22 10:49:23 A- A+
云南某县发布征收公告,决定征收村民的房屋,村民不服起诉撤销该征收决定,在开庭时将诉讼请求确定为依法确认该征收决定无效。法院认为原告前后两诉性质不同,应该给予被告答辩期间,并延期开庭,这样做对吗?
 
回复:
     来自 东青皮 的回答
    2018-07-22 10:50:14

    法院并不能重新给予被告答辩期和举证期限

    或者说,此时的变更并不对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被告前后都是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并不会变为其他。所以法院并不能重新给予被告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因此该法院的做法欠妥。
    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 《陈前生与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政府行政案由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720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但就前后两诉一是请求撤销(或确认违法)、一是请求确认无效而言,问题则相对复杂。这是因为两者在法评价上有其本质上的差异。撤销(或确认违法),在程度上只是一般违法;确认无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则须达到“重大且明显违法”因而“自始无效”的程度。故此两种诉讼其中之一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其既判力似乎并不当然地及于另一诉讼。但通说认为,自始无效本身并不是诉之适法性的前提,而是理由具备性问题。实践中,真正的无效确认之诉,主要出现于辅助请求中,或者它是遵照法院的释明采取的一种转换形式。换句话说,即使原告的请求仅是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达到自始无效的程度,也会判决确认无效;反之,如果原告请求的是确认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仅仅属于一般违法,也会转而作出撤销判决。因此,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无效,还是请求撤销(或确认违法),法院通常都会对是否违法以及违法的程度作出全面的审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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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
     来自 东青皮 的回答
    2018-07-22 10:49:48

    原告将撤销之诉变更为确认之诉并不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行政诉讼中,原告诉请请求为撤销行政行为,法院也应当全面审理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经审理,如果行政行为达到无效的程度,法院也应该确认其无效,反之,如果原告诉请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经审理,行政行为的违法程度达不到无效的程度,应当撤销该行政行为,或经人民法院释明,原告坚持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的,才能驳回原告起诉。原理是什么呢,法院审理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监督,要全面审理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违法程度,而不能因为原告的诉求是什么,就只能审理什么,原告的诉求是确认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实践中,真正的无效确认之诉,主要出现于辅助请求中,或者它是遵照法院的释明采取的一种转换形式。
    因此,原告将撤销之诉变更为确认之诉并不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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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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