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大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大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茂,男,1941年2月3日生,汉族,文盲,大同县倍加造镇西骆驼坊村人,系该村粮农,现住本村,2005年5月28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大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焕申,河北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龚占英,系被告人龚茂之女。
被告人刘元富,男,1932年3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大同县倍加造镇西骆驼坊村人,系该村粮农,现住本村。2005年5月28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大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05年6月30日因病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顺梅,女,1947年5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大同县倍加造镇西骆驼坊村人,系该村粮农,现住本村。2005年5月29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大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立杰,河北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美英,女,1953年1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大同县倍加造镇西骆驼坊村人,系该村粮农,现住本村。2005年5月29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大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县看守所。
辩护人秦海伦,河北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同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刑诉(200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茂、刘元富、曹顺梅、龚美英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大同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刑撤诉[2005]1号决定书撤回起诉。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大同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少荣
审 判 员 周振宇
审 判 员 贺美忠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叶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