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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倍加造镇西骆驼坊龚茂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检察院撤诉《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大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大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茂,男,1941年2月3日生,汉族,文盲,大同县倍加造镇西骆驼坊村人,系该村粮农,现住本村,2005年5月28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大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焕申,河北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龚占英,系被告人龚茂之女。

被告人刘元富,男,1932年3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大同县倍加造镇西骆驼坊村人,系该村粮农,现住本村。2005年5月28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大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05年6月30日因病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顺梅,女,1947年5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大同县倍加造镇西骆驼坊村人,系该村粮农,现住本村。2005年5月29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大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立杰,河北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美英,女,1953年1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大同县倍加造镇西骆驼坊村人,系该村粮农,现住本村。2005年5月29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大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县看守所。

辩护人秦海伦,河北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同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刑诉(200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茂、刘元富、曹顺梅、龚美英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大同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刑撤诉[2005]1号决定书撤回起诉。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大同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少荣

审 判 员  周振宇

审 判 员  贺美忠

○○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叶兵

 

证据
文书
判决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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