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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张村乡有仙刘村刘金元涉嫌敲诈勒索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临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金元,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于临漳县张村乡有仙刘村,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焕申,石家庄市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02]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元犯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11月1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树森、牛保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元及其辩护人王焕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金元于2001年7月份,以继续上访相威胁,敲诈张村乡政府现金220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刘金元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刘金元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要挟乡政府,是乡政府主动赔偿的上访损失费,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份,被告人刘金元以张村乡政府多收农业税为由,组织本村个别群众上访,县、乡两级信访部门多次对其做工作、劝解,被告人刘金元以不让上访,就得拿钱,若不拿钱,就继续上访相要挟,敲诈张村乡政府现金22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杨国民、刘风军、尚连瑞均证明,2001年7月份,被告人刘金元组织个别群众上访,给乡政府工作造成混乱,经他们三人处理时,刘金元以不给钱就继续上访相威胁,向张村乡政府索要现金20000元,并证明,刘金元于 2001年7月10日收到10000元后,给乡政府出具了不再上访的保证书。(2)杨国民、刘美兰均证明,2001年10月,经他两个人手给刘金元第二笔10000元现金时,刘金元又以上访相威胁,让乡政府增加2000元。(3)李书平证明,20017月份,刘金元多次上访、给乡党委、乡政府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当杨国民,刘风军、尚连瑞给刘金元做息诉工作时,刘金元以不给线就继续上访相要挟,被迫无奈,答应从乡财政支付给刘金元这笔线。(4)收据复印件证实,张村乡政府已支付这笔现金及被告人刘金元供认收到现金2200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元采取要挟手段,敲诈公私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金元及其辩护人辩称没有要挟乡政府,是乡政府主动赔偿的上访损失费,但提不出相关证据,其辩解意见本院不子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金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 年 7月28日起至2005年7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李海霞

    陈志新

    张建祖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张洪英

证据
文书
判决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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