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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张村乡有仙刘村刘金元涉嫌敲诈勒索罪案检察院撤诉《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3)临刑初字第86

 

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金元,男,1964年3月29出生于河北省临漳县张村乡有仙刘村,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2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2003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金元犯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临漳县人民检察院因事实、证据有变化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挂学

审  判  员  郭金声

代理审判员  刘  青

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艳

 
证据
文书
判决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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