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3)临刑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金元,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临漳县张村乡有仙刘村,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2003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金元犯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临漳县人民检察院因事实、证据有变化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挂学
审 判 员 郭金声
代理审判员 刘 青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