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甘肃省庆阳市周岭村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在2014年7月,西峰区人民政府组织西峰区人民法院、董志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共200余名工作人员对马兆先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因马兆先持刀抗拒拆迁被公安机关拘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马兆先委托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李杰律师进行辩护。
经过代理,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西检公诉刑不诉【2015】11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虽被不起诉人马兆先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定,情节严重,但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定的程序严重违法,因此马兆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兆先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