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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地发包给新生婴儿后,为家庭承包性质




案情简介:
  2000年,经过村民大会同意,忻州某村委会将机动地发包给新生婴儿。多年后确权登记时,村委会认为该承包地非家庭承包性质,登记机关亦不按家庭承包进行登记。
农权观点:
  依据《土地承包法》规定,“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预留“机动地”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解决新增人口没有承包地问题,如果是依法合规发包给了新增人口,就应当按家庭承包方式确权到户,并颁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因此,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家庭承包方式给新生婴儿家庭户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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