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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所有权的曲解是怎样形成的(下)(系列五)

2017-01-18农权编辑 A- A+

    

系列五对土地所有权的曲解是怎样形成的(下)

  在法律层面,没有及时明确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造成混乱的原因之一。特别是1986年第一部《土地管理法》进行表述时,仅仅把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放在了三类所有权的最后,并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明显弱化村民小组的表达方式,不利于村民小组一级土地所有权地位的确立。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根本没有体现村民小组一级土地所有权主体,更是非常严重的疏漏。

  还有一个形成曲解的最重要因素恐怕就是利益问题,利益驱动使权力部门故意曲解法律,以便自己捞到好处。比如,否定村民小组对土地的所有权,由村委会或者村党支部说了算,地方政府就会更容易实现对农村土地的掌控,非法占地拆迁就更方便,补偿费也更能够以低价成交。因为组与村两者相比,组的户数远远小于村的户数,组所有更近似于个人私有;而村所有是大集体所有,更接近于公有国有。因此,就保护土地的动力和积极性而言,组所有当然要远远大于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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