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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村民小组土地的规定明确吗(上)(系列六)

2017-01-18农权编辑 A- A+

 

 系列六法律对村民小组土地的规定明确吗(上)

  农权网:对于村民小组的土地,原来规定比较模糊,那么现在法律规定的是否明确?

  王焕申:《土地管理法》(1998年和2004年修订版)、《物权法》(2007年)和《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对于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的规定还是明确的。但也有一些遗憾。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物权法》第60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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