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视频 > 农权律师说案

征地过程中虽有征地公告,但内容中没有征地范围,是否合法?

2017-07-04 A- A+

  随着城市扩张和商业发展,征收土地中的矛盾时有发生,征收的不规范行为使被征农民未得到妥善的安置,极大的损害了被征农民的利益。

  接下来,我们介绍一个近年的案例,睢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征收了村民田保剑合法拥有的耕地,并允许他人在未办理立项、规划、环评等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富士康科技集团工业园项目。

  睢县政府虽然在2012年4月16日发布了《睢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但是公告里只显示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面积和补偿标准,却没有显示批准征收土地的范围。

  那么,征地过程中虽有征地公告,但内容中没有征地范围,这究竟合不合法?

  (详看视频中对律师的采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最后,此案经农权律师的代理,法院作出了判决,确认睢县人民政府征收田保剑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征收土地无疑是利民的好事,但一定要依法进行征收,对老百姓给予合理的安置,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关于征地过程中虽有征地公告,但内容中没有征地范围是否合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里,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法律问题需要了解,请拨打法律热线010-53520027。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