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汇编 > 土地 > 土地出让 > 有关条文(有效)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管理的意见》(2015.09.29)

2017-01-12农权编辑 A- A+

   旌阳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七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除国家划拨目录和相关政策规定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用地外,其他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出让商品住宅及包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须采用拍卖方式,独立开发利用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规划部门核实,确需整合毗邻零星土地的宗地,经市、区两级政府土地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同意并按程序报批后可由土地使用者整合使用,按照市场价款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必须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规定程序出让。

  二、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土地年度出让计划的编制

  土地年度出让计划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发改、经信、财政、环保、住建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市场供应和土地储备情况进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年度出让计划原则上不得突破,确需调整计划的,需报市政府审批。

  (二)严格坚持规划先行

  1.规划部门要加快实现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

  2.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开发深度、是否计容及计容比例等控制性指标。

  3.对城市功能有重大影响或建筑景观有特殊要求的重要地块,经市政府同意后,由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方案设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带规划或方案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净地”是指拟出让地块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条件(道路通达拟出让地块,施工用水、用电到达宗地外的土地)。

  市中心城区三个土地收益主体(市本级、旌阳区、德阳经开区)应提前规划,搞好拟供应地块所在区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为项目建设创造基础条件。市国土局要严格把关,对拆迁安置补偿未落实到位、有法律经济纠纷、地上管线地下管网未完成迁改等任一原因影响土地开发实施的地块,均不得投放市场。

  (四)规范中介机构的选取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完成拟出让宗地的地籍调查和地价评估工作。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应采用公开方式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应独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

  对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宗地,土地交易机构应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协议,约定拍卖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拍卖机构的选取必须采用公开方式随机抽取。

  (五)周密编制土地出让方案

  1.土地出让方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改、经信、财政、住建、环保、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土地交付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出让起始价、起叫价、竞买保证金以及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底价确定原则等内容。

  2.土地出让方案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市、区两级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不得与土地出让的相关内容挂钩,严禁以事先的会议纪要、签订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

  三、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集体决策制度

  (一)严格土地出让方案审批

  1.市中心城区除工业仓储用地以外的商业、娱乐、旅游、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方案由市政府采取政府常务会议或其他专门组建的集体决策机构等方式中的一种进行集体决策。以会议方式集体决策的,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市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事权范围管理原则,市本级和德阳经开区范围内的工业仓储用地出让方案由市政府审批,旌阳区事权范围的工业仓储用地出让方案由市政府授权旌阳区政府审批。德阳经开区范围内的工业仓储用地出让方案由德阳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人召集发改、经信、国土、规划、财政、环保、住建、投促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集体会审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范围内工业仓储用地出让方案由市政府分管国土的领导召集发改、经信、国土、规划、财政、环保、住建、投促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集体会审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旌阳区范围内工业仓储用地出让方案由旌阳区政府按照集体决策方式审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严格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

  1.商业、娱乐、旅游、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底价应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前1个小时内,由市政府确定的底价会审小组(名单见附件)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以土地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底价决策小组成员在充分酝酿后,实名书面提交建议出让底价(建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出让方案确定的出让起始价),由底价决策小组召集人汇总并将算术平均价作为集体决策的土地出让底价。该底价现场密封后,由专人送达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现场,由公证人员当众拆封。在宗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完毕前,土地出让底价决策小组参会成员应对土地出让底价决策情况严格保密。

  2.对市场前景好、竞争性强的商业、商住用地可采取无底价方式拍卖出让,其起拍价即为出让底价。

  3.工业用地出让底价确定按照事权管理范围分别由市政府、旌阳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发改、国土、规划、财政、住建、经信、投促等部门负责人在土地出让前1小时内通过集体会审方式确定。

  4.对底价确定的过程及结果,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

  四、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交易制度

  (一)规范土地出让信息发布

  土地年度出让计划须在每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必须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土地出让结果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公告及土地出让结果除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媒体上公开发布外,必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四川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和德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开。

  (二)完善土地出让交易环节

  市中心城区范围土地出让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完善土地出让网上报名系统,将工业仓储用地出让纳入网上报名、交易。积极探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交易活动。

  (三)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1.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土地出让合同应将地块规划条件作为组成部分并严格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2.土地供应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已供应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出让价款、容积率、开竣工时间等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五、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监督管理

  (一)严格实行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要建立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提醒、备案制度。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的外,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通过地方基金预算安排支出。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也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更不得以任何方式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二)规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调整

  1.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既定规划条件,非受让人原因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调整前和调整后的内容必须在批准调整后5日内由城市规划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2.经市政府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依法办理城市规划等审批手续后,用地单位须在30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评估日期应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式受理时间为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补缴土地出让金,并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如逾期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相关部门不得为用地单位办理下阶段审批手续。

  (三)加强土地供后监管

  1.按照事权管理范围,市、区政府是土地出让的主体,对土地出让工作全面负责,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土地出让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落实土地监管责任。

  2.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已供土地的开工、竣工、开发建设进度等情况实施巡查,对未按期开工、竣工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监测、更新已供应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提醒用地单位(个人)在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前办理完善相关审批许可手续,按时开竣工。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的,应查明原因并依法处理后函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方可办理完善下阶段审批许可手续。住建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在满足相关要求前提下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环节并发放建设施工许可证。凡因用地单位(个人)自身原因造成未能按时开竣工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约定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构成闲置土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四)建立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申报和竣工验收制度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正式告知土地使用者按期进行项目开竣工申报,土地使用者须在取得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开竣工。对不执行开竣工申报制度的,纳入企业不诚信档案,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竞买。

  2.建设单位申报规划核实,规划部门应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等,对开发宗地进行项目规划核实,并将验收结果通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用地单位履约情况进行审查。对超批准容积率和改变土地用途及兼容性质比例的,由规划部门进行认定,按照法律程序完成调整后函告国土部门。经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后,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项目超容积率和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书面意见,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式受理用地单位申报的时间为基准日,经评估机构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追缴。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不得办理土地分户登记。

  (五)加大违法违规违约用地查处力度

  1.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加快对存在问题的处置力度,争取早日动工建设;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

  2.加大土地出让价款追缴力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土地供应及价款缴纳台账系统,对到期应缴未缴的发出限期缴款通知书,及时征收入库。因企业自身原因欠缴的,必须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

  3.加大违法违规违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公开力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定期将闲置土地及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在当地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应该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坚决查处违纪违法出让土地行为

  旌阳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以及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国土、规划、住建、财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为重心,针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确定及其执行情况、竞买条件的设置、出让方式的选择、出让底价的确定、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等重点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市中心城区是指旌阳区各街道办事处、天元镇、孝感镇、东湖乡、八角井镇的全部和双东镇、和新镇的部分地区。市中心城区外,属旌阳区土地收益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由旌阳区人民政府参照本意见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9日

  附件:

  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底价会审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

  市环保局

  市住建局

  市商务局

  市投促局

  市旅游局

  旌阳区政府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附:《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管理的意见》(2015.09.29)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