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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1994.09.02)第15、17-23条

2017-01-12农权编辑 A- A+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必须经过科学考察和论证,实行统一规划,并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滩、荒地、荒坡等荒废土地进行开发、治理,并维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废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开发、利用;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废土地,可以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户或者个人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承包的荒山、荒滩、荒地和荒坡,在不违反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允许其转让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 按照规划开发荒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领取《土地开发许可证》和《开发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新开发的耕地,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第二十二条 开发荒废土地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模和效益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开发、利用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和不行洪的河滩、河道的,必须向县人民政府水利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水土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土地。

  附:《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199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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