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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失效】(2011.01.01)第41条

2017-01-11农权编辑 A- A+

   第四十一条 下列影响城市规划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处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一)占用广场、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绿地、地下工程、通讯设施、高压供电走廊、严重影响输电安全和压占地下管线的;

  (二)不符合退让道路红线要求的;

  (三)占用防洪设施、河湖水面、堤岸及其规定保护地带的;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当拆除但逾期未拆除建(构)筑物的;

  (五)严重影响风景区、文物保护区的;

  (六)超过批准使用期限,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城市景观或者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

  附:《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失效】(20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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