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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暂行办法》【失效】(1996.12.06)第4条

2017-01-11农权编辑 A- A+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章建筑或违章施工。

  一、1983年以来,未经登记处理或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未按《修建许可证》的批准内容,擅自改变位置、面积、层数、立面、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应由建设单位限期拆除而逾期未拆的建筑物或临时设施;

  五、已发给《修建许可证》,但施工前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验线,自行开工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修建许可证》,擅自施工或不按规定挂牌施工的。

  附:《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暂行办法》【失效】(199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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